ACCOMMODATION TERMS

適用範圍 (第1條)

  1. 1.本飯店與住宿賓客間簽訂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乃依據本條款規定之內容,關於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則依照日本法令或一般已確立的習慣。
  2. 2.本飯店在不違反日本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約時,即使有前項規定,仍以該特約為優先。

申請住宿合約 (第2條)

  1. 1. 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合約者,應告知本飯店以下事項:
    1. (1) 住宿者姓名
    2. (2)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刻
    3. (3) 住宿費用
    4. (4) 其它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2. 住宿賓客在住宿期間,若申請超過前項第2號住宿日期之續住時,本飯店將於該申請提出時,將之視為新的住宿合約申請來處理。

住宿合約成立等 (第3條)

  1. 1. 住宿合約在本飯店允諾前條申請時,得以成立。但若已證明本飯店未允諾,則不在此限。
  2. 2. 依前項規定簽訂住宿合約時,應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則為3天份)基本住宿費為限,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本飯店所訂之申請費。
  3. 3. 申請費首先應充當住宿賓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若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之情況時,則依序充作違約金、賠償金,若有餘額則依第12條之規定,於支付費用時歸還。
  4. 4. 第2項之申請費若無法依照該項規定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時,住宿合約將失去效力。但僅限本飯店於指定申請費支付日期之際,有將該旨意告知住宿賓客的情況。

無需支付申請費之特約(第4條)

  1. 1. 即便有前條第2項之規定,本飯店仍有可能在合約成立後,接受不需支付該項申請費之特約。
  2. 2. 在允諾住宿合約之申請時,本飯店若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申請費,也未指定該申請費之支付日期,則視同接受前項特約處理。

拒絕簽訂住宿合約(第5條)

  1. 1. 若為以下揭示之情況,本飯店可能會不接受住宿合約之簽訂。
    1. (1) 住宿申請未依循本條款。
    2. (2) 因客滿而未有多餘客房時。
    3. (3) 認定欲住宿者在住宿上有可能做出違反日本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
    4. (4) 認定欲住宿者符合以下甲至丙的情況時。
    5. 甲. 防治暴力團體員不當行為等之相關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規定的暴力團體(以下稱「暴力團體」。)
    6. 該條第2条第6号規定之暴力團體成員(以下稱「暴力團體成員」。)、暴力團體準成員或暴力團體相關人士等反社會勢力
    7. 乙. 隸屬於由暴力團體或暴力團體成員操控事業活動的法人等團體
    8. 丙. 法人董事當中有相當於暴力團體成員者
    9. (5) 欲住宿者的言行造成其他住宿賓客極大困擾時。
    10. (6) 欲住宿者明確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11. (7) 住宿之際以暴力方式提出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12. (8)因天災、設施故障、及其它無可避免之原因,導致無法讓賓客住宿時。
    13. (9)符合東京都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第1·2號)規定之情況時。

住宿賓客的合約解除權 (第6條)

  1. 1. 住宿賓客可向本飯店申請解除住宿合約。
  2. 2. 本飯店在住宿賓客因歸責其自身之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若本飯店依第3條第2項之規定指定申請費支付日期並要求支付,而住宿賓客在支付前要求解除住宿合約的情況除外。),將收取以下揭示之違約金。但若本飯店已接受第4條第1項特約,則僅限在接受該特約時,本飯店已告知住宿賓客在解除住宿合約時會產生違約金支付義務時。

    附表第 1 ※由收到解除合約通知日期算起

    一般(合約申請人數最多14人)

    未住宿 當天 前日 2天前 3天前 4天前或更久之前
    100% 100% 100% - - -

    團體(合約申請人數15人以上)

    未住宿 當天 前日 7天前到2天前 14天前到8天前 30天前到15天前
    100% 100% 100% 50% 30% 20%

    注 1. % 為違約金佔基本住宿費的比率。
    注 2. 縮短合約天數時,則不論其縮短的天數,皆收取1天份( 首日 ) 之違約金。
    注 3. 若為部分團體賓客解除合約時,在住宿之10天前 ( 如果在該日期之後才接受申請,則為申請日), 解除人數為住宿人數 10%(有尾數則進位。)則不在此限。

  3. 3. 若住宿賓客未聯絡,且於住宿日當天晚上8點(若有預先告知預定抵達時間,則為過了該時間2小時)仍未抵達時,本飯店將視同住宿賓客已解除該住宿合約來處理。

本飯店解除合約(第7條)

  1. 1. 即使依第3條第1項住宿合約成立,本飯店在以下揭示之情況仍有可能解除住宿合約。 (1) 認定住宿賓客在住宿上有可能做出違反日本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或認定已做出以上行為時。 (2)認定住宿賓客符合以下甲至丙的情況時。 甲. 暴力團體、暴力團體成員、暴力團體準成員或暴力團體相關人士等反社會勢力 乙. 隸屬於由暴力團體或暴力團體成員操控事業活動之法人等團體 丙. 法人董事當中有相當於暴力團體成員者 (3)住宿賓客言行造成其他住宿賓客極大困擾時。 (4)住宿賓客明確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5)住宿之際以暴力方式提出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6)因為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力量造成的事由,而無法讓賓客住宿時。 (7)符合日本都道府縣條例第5條規定之情況時。 (8)胡亂使用消防用設備等,或不遵從其他本飯店規定之禁止事項(限預防火災上的必要事項。)時。
  2. 2. 本飯店因前項規定而解除住宿合約時,若尚未提供住宿賓客住宿服務等,則不會收取相關費用。

住宿登錄 (第8條)

  1. 1.住宿賓客在住宿日當天,應於本飯店櫃檯登錄以下事項。 (1)住宿賓客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2)外國人應填寫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 (3)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4)其它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2. 住宿賓客在支付第12條之費用時,若要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貨幣之方法支付,應事先於前項登錄時提出。

客房使用時間(第9條)

  1. 1. 住宿賓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3點到次日12點(正午)。但若是連住,除了抵達日與出發日之外,可一整天使用。
  2. 2. 無關前項規定,若有超出退房時間的情況,則本飯店將收取規定之追加費用。費用會因房型、延長時間而異,請洽詢櫃檯。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住宿賓客於本飯店內,應遵守本飯店規定並公布於飯店內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1. 1.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請見客房內的宣傳手冊等,或公布於各個場所的資訊。
  2. 2. 前項之時間有可能在必要或不得已的情況下臨時變更。如遇此情形,本飯店會以適當的方式告知。

支付費用(第12條)

  1. 1. 住宿賓客支付之住宿費用等,依照以下揭示之項目決定。
    ■住宿費
    ①基本住宿費(客房費或客房費+早餐等餐飲費)
    ②服務費(① ×13%)
    ■追加費用
    ③追加餐飲 (包含於①者除外)
    ④服務費(③ ×13%)
    ■稅金
    ⑤消費稅
    ⑥住宿稅
  2. 2. 支付前項住宿費等時,應使用貨幣或本飯店認可之旅行支票、住宿券、優惠券、信用卡等替代貨幣的方式,於住宿賓客出發時或本飯店請款時,於櫃檯支付。但本飯店不接受個人支票。
  3. 3. 本飯店一旦提供住宿賓客客房,並已可以使用時,即使住宿賓客任意未入住,本飯店也會收取住宿費。

本飯店的責任(第13條)

  1. 1.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之際,或因不履行而造成住宿賓客損失時,本飯店將賠償其損失。但若不屬於歸咎於本飯店之事由,則不在此限。
  2. 2. 本飯店為了因應萬一發生火災等的情況,已加入旅館賠償責任險。

無法提供訂立合約之客房時的處理(第14條)

  1. 1. 本飯店在無法提供與住宿賓客訂立合約之客房時,會取得住宿賓客的理解,盡可能安排同等條件的其它住宿設施。
  2. 2. 若本飯店無法依照前項規定,安排其它住宿設施時,會支付住宿賓客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以該補償費作為損害賠償金額。但若無法提供客房之責任不在本飯店,則不支付補償費。

寄放物等的處理方式(第15條)

  1. 1. 住宿賓客寄放在櫃檯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品,若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失,除非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否則由本飯店賠償其損失。然而針對現金及貴重物品,若本飯店要求明確告知其種類與價格,然而住宿賓客並未告知時,本飯店賠償損失之金額以15萬日圓為上限。 2. 住宿賓客攜入本飯店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當中,未寄放於櫃檯者,若因為本飯店故意或過失而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失,本飯店將賠償其損失。然而住宿賓客並未事先告知種類及價格者,除非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否則本飯店賠償損失之金額以15萬日圓為上限。

住宿賓客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第16條)

  1. 1. 住宿賓客之手提行李若在住宿前送達本飯店,在抵達前僅限本飯店同意的情況,由本飯店負責保管,並於住宿賓客在櫃檯登記入住時交付。
  2. 2.住宿賓客退房離開後,若將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在本飯店,本飯店原則上會等候物主聯絡詢問,並尋求物主指示。如果物主沒有指示,將於發現後1個月(飲料食物、香菸、雜誌、使用過的布製品等則為次日)予以處分。
  3. 3. 前2項情況中,本飯店對於住宿賓客手提行李或攜帶品之保管責任,為第1項的情況乃依據前條第1項的規定,為前項的情況則依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

停車責任(第17條)

住宿賓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不論有無寄放汽車鑰匙,本飯店僅借出場地,不負管理汽車的責任。但在停車場管理方面,若因本飯店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失時,本飯店將承擔賠償責任。

住宿賓客的責任(第18條)

若因住宿賓客故意或過失,導致本飯店蒙受損失,則本飯店將要求該住宿賓客賠償損失。

免責聲明(第19條)

1. 住宿賓客在使用本飯店內的電腦通訊系統之際,須由賓客自行承擔其所有責任。如使用電腦通訊系統時發生系統故障或因其它原因而導致斷線,造成用戶蒙受任何損失,本飯店概不負責。此外,使用電腦通訊系統方面,如本飯店認為用戶有不適當之行為而對本飯店或第三方造成損害時,本飯店將會要求用戶賠償該損失。

首選語言(第20條)

1.本條款使用日文、英文、中文(繁體字)書寫而成,若條款與翻譯之間有不一致或差異,一切內容皆以日文為準。

適用法律(第21條)

1.本協議引起的所有爭議、根據日本法律在對酒店所在地管轄權的日本法院內解決。


使用規則

為了確保飯店的公共性與安全,本飯店會請住宿賓客依據住宿條款第10條,遵守以下規則。若房客未能遵守本使用規約,本飯店可能會依住宿條款第7條解除住宿契約,或是拒絕住宿本飯店。此外,因房客未遵守本使用規約所導致的事故,本飯店概不負責,敬請知悉。

  1. 1. 請勿在客房內使用暖爐用、炊煮用的生火器具,以及自行攜入的熨斗等。
  2. 2.本飯店所有客房皆禁菸。如欲抽菸,請至指定場所。此外,請勿做出其它可能導致火災的行為。
  3. 3. 請勿將下列物品攜入大廳或客房內。
    1. 甲)動物、鳥類、寵物類(但導盲犬、肢體輔助犬、導聾犬不在此限)。
    2. 乙)發出強烈惡臭的物品。
    3. 丙)火藥、燃油等容易起火或著火的物品。
    4. 丁)非法持有之槍砲刀劍類。
  4. 4. 請勿在飯店內從事賭博及擾亂秩序之行為,或做出造成其他賓客困擾的言行。
  5. 5. 請勿帶訪客到客房內。
  6. 6. 請勿穿著睡衣、拖鞋等離開客房。
  7. 7. 請勿將客房或大廳當作辦公室、營業處、及展示間,或作為商業影像攝影場所等住宿以外的目的使用。
  8. 8. 請勿在飯店內對其他賓客分發廣告。
  9. 9. 請勿向飯店外訂購或攜入飲料食物等。
  10. 10.保管之換洗衣物,從接受日之後若經過6個月,將聯絡物主尋求指示。若物主未下達指示,將由本飯店予以處分。
  11. 11. 本飯店無法保管美術品、古董等物品。
  12. 12. 請勿在窗邊陳列或擺放會破壞本飯店外觀的物品。
  13. 13. 住宿期間,請將現金、貴重物品等保管於客房內設置的保險箱。
  14. 14. 關於飯店內各項設備及物品的請求。
    1. 甲)請勿使用於目的以外的用途。
    2. 乙)請勿攜出飯店。
    3. 丙)請勿移動到其它場所,或進行加工。
  15. 15. 客房請勿作為住宿以外的目的使用。
  16. 16. 如有下列情況,除了住宿費用外將另外要求房客支付其他費用。
    1. 甲)發現房客有破壞、盜竊本飯店內的用品之情況
    2. 乙)因飲食、嘔吐、血液、髒汙物等而導致本飯店需要進行超過一般範圍的特殊清潔之情況
    3. 丙)發現房客在本飯店指定的吸菸區以外的區域吸菸時,將要求支付清潔費用及無法銷售期間的全額費用。
  17. 17. 在連續住宿期間,即使房客已表明全天不可進入客房(請勿打擾)等,基於保安理由,仍會每3天進入客房1次。
  18. 18. 請房客事先確認張貼於客房入口房門內側的「避難路線圖」及各樓層的緊急出口以防萬一。
  19. 19. 藥事法規定禁止由本飯店提供藥物給房客,敬請知悉。
  20. 20. 除非有緊急狀況或不得已的情況,房客請勿進入飯店員工專用區、緊急逃生樓梯、屋頂平臺、機械室等。
  21. 21. 以下情況將立即拒絕賓客使用飯店。
    1. 甲)認定以暴力、威脅、恐嚇、高壓方式提出不當要求,或做出相當於此之行為時。
    2. 乙)使用本飯店者若有身心虛弱、因藥品或飲酒喪失自我等難以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或有可能造成其它賓客危險、恐懼、不安的情況時。
    3. 丙)在飯店內及客房內因大聲說話、高歌及喧鬧等行為,造成他人嫌惡或困擾,或有賭博、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行為時。
    4. 丁)發生其他經本飯店判斷為不適當的行為。此外,如果房客發現可疑人物、可疑物品,請聯絡櫃台。

若有其它類似上列各項的行為時,將拒絕賓客使用本飯店。
此外,若發現可疑人士或可疑物品時,請聯絡櫃檯。

請求

本飯店致力於環保措施(減少CO2義務),因此盼望賓客能夠協助以下內容。

  1. ・客房內的電燈並沒有省電機制,因此請在外出時關燈。
  2. ・外出時請顧慮到空調溫度的設定。
  3. ・連住時,若不需清掃,請告知飯店。
  4. ・客房內的衛浴用品中,在連住清掃時若有不需要的東西,請告知飯店。
  5. ・住宿一晚時,不會在住宿期間打掃客房。
  6. ・連住時,每住宿一晚會清掃1次。(10 : 00到15 :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