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飯店將於2026年10月1日(星期四)起實施新版住宿條款。
※本頁面為「2026年10月1日(含)以後成立之預約」適用之條款。
▶ 2026年9月30日(含)以前之預約(舊版住宿條款)請點此
(適用範圍)
第1條 本飯店和住宿的客人(指所有使用本飯店客房的顧客)之間締結的住宿契約以及有關的其他契約(包括日間使用等相關使用契約,以下統稱為「住宿」和「住宿契約」)都以此契約為準,與此契約條款以外的事項,要依照法令(法令或按法令製定的事項。以下同樣)或一般習俗等規定。
2.本飯店,如有不違反法令及習俗範圍的特約情況,前項可忽略,該特約為優先。
(申請住宿契約)
第2條 予定申請在本飯店住宿的旅客,可向本飯店申報以下事項。
(1)住宿者姓名
(2)住宿日期及抵達予定時間
(3)住宿費用(原則上依附表1的「①基本住宿費」、「②服務費」及「③消費稅」為準。)
(4)其他本飯店所規定的諸需要事項
2. 如果住宿者超過前項第 2 申報的日期申請延長住宿時,該飯店會以客人提出申請當天作為重新締結住宿契約的申請日。
(住宿契約成立等)
第3條 住宿契約,本飯店認可上面所述申請時契約成立。但是本飯店證明認可上述申請時契約不成立。
2.根據上面條款住宿契約生效時,請在本飯店規定的支付日之前,向本飯店支付由本飯店所規定的住宿申請金額。
3.關於申請金額,首先充當住宿者最終應該支付的住宿費;當發生適用第 8 條及第 21 條規定的事由時,則依序充當違約金、次為賠償金額,如有餘額,將於按照第 15 條規定支付住宿費時返還給住宿者。
4.上面的第 2 項的申請金額及上述本飯店指定支付日之前未能支付時,住宿契約當失效。但上述是以本飯店在告知住宿者之後的情況下成立。
(不需要支付申請金額的特約)
第4條 上一條第 2 項所之規定,本飯店根據特約情況契約成立後會發生無需支付申請金額情況。
2.有關同意申請住宿契約事宜,本飯店沒有要求支付在上一條第 2 項裏所寫申請金額及沒有指定支付日期時,會按照上述特約合約對待。
(請協助設施的對預防感染措施)
第5條 本飯店對預定住宿者,根據旅館行業法(昭和 23 年法律第 138 號)第 4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有權利要求協助。
(宿泊客的契約解除權)
第6條 如有以下情況,本飯店可以不履行住宿契約。但這一項並不意味本飯店在旅館行業第 5 條以外的情況下可以拒絕住宿。
(1)住宿申請,有違反此條約時。
(2)因為室滿(滿員)原因沒有剩餘房間時。
(3)預定住宿者被確認在住宿問題上,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意風俗等不良行為時。
(4)預定住宿者,被確認為有以下 1)至 3)的行為時。
1)為防止暴力團員不當的行為等製定的法律(平成 3 年法律第 77 號)第 2 條第 2 號規定暴力團(以下為「暴力團」。),同條第 2 條第 6 號所規定的暴力團員(以下為「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關係的人及其他反社會勢力者。
2)指揮暴力團或暴力團員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時
3)法人及其董事會成員裡有暴力團員時。
(5)預定住宿者,對其他住宿者有明顯的騷擾行為時。
(6)預定住宿者,旅館行業法第 4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號規定被確定有特定感染症患者(以下為「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時。
(7)當預計入住者以暴力對本飯店或本飯店員工進行要求行為,或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要求時(有關預定住宿者以障礙為由推進解除歧視有關法律(平成 25 年法律第 65 號。以下為「障礙者歧視解除法」。)第 7 條
第 2 項或第 8 條第 2 項規定要求去除社會障壁情況時除外。)
(8)預定住宿者,對「本飯店有過分要求及對其他住宿者有關住宿服務的提供上有明顯阻礙時根據旅館行業法施行規則第 5 條之 6 有反複行為時。
(9)預定住宿者,被認定有施暴、傷害、脅迫、勒索、強求等不當要求及類似行為時。
(10)預定住宿者,被認定有顧客騷擾行為時。
(11)未成年人未經監護人同意而單獨住宿時。
(12)天災,設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的情況下不能提供住宿時。
(13)有本飯店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所訂定之旅館業法施行條例及相關規定等所定事由時。
(拒絕締結住宿申請的說明)
第7條 預定住宿者,根據該飯店上一條規定不履行住宿契約時,可以要求說明理由。
(住宿客的解除契約權)
第8條 住宿客,可以向本飯店提出解除住宿契約。
2.本飯店,因住宿客的過失導致解除住宿契約的全部或一部分時(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該飯店指定的申請費的支付日之前住宿客解除住宿契約時除外。),參照另表第 2,收取違約金。但是該飯店,適用第 4 條第 1 項的特約時,有關住宿客在解除契約時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問題,隻限於該飯店在告知住宿客的情況下發生。
3.本飯店,住宿客未經聯係住宿當日下午 點(明示到達予定時間,超過 小時的時間)沒有抵達時,會以住宿客方自動解除住宿契約而進行處理。
(該飯店的契約解除權)
第9條 本飯店,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住宿契約。但是,本項,並不意味本飯店在旅館行業第 5 條以外的情況下可以拒絕住宿。
(1)預定住宿者被確認在有關住宿,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意風俗等行為及相等行為時。
(2)預定住宿者,被確認為有以下 1)至 3)的行為時。
1)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關係的人及其他反社會勢力者
2)指揮暴力團或暴力團員進行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時
3)法人及其董事會成員裡有暴力團員時。
(3)預定住宿者,對其他住宿者有明顯的騷擾行為時。
(4)預定住宿者,被確定有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時。
(5)有關住宿有暴力要求行為,或超越合理範圍要求時(住宿客因障礙者歧視解除法第 7 條第 2 項或第 8 條第 2 項規定要求去除社會障壁情況時除外。)
(6)預定住宿者,對本飯店有過分要求及對其他住宿者有關住宿服務的提供上有明顯阻礙時根據旅館行業法施行規則第 5 條之 6 有反複行為時。
(7)未成年人未經監護人同意而單獨入住,或經查明其住宿未取得監護人同意時。
(8)住宿客被認定有施暴、傷害、脅迫、勒索、強求等不當要求及類似行為時。
(9)住宿客被認定有顧客騷擾行為時。
(10)因天災及其他不得已的情況,本飯店不能提供住宿時。
(11)有本飯店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所訂定之旅館業法施行條例及相關規定等所定事由時。
(12)住宿客在禁菸區吸菸時。
(13)在寢室躺著抽煙,故意破壞消防用設備,及其他不服從本飯店制定的利用規則的禁止事項時。
2.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將可能免除住宿顧客尚未使用之住宿服務等費用。
(解除住宿的說明)
第10條 住宿客,對本飯店,基於前項解除住宿契約時,可以要求解釋說明。
(登錄住宿)
第11條 住宿客,住宿當日,在本飯店谘詢台,進行以下登記。
(1)住宿客的名字,住址及聯係方式
(2)在日本國內沒有住址的外國人,登記國籍及旅劵號
(3)出發日
(4)其他本飯店規定所需事宜
2.於日本國內無住所之外國旅客,另須出示護照,且同意本飯店影印留存等。
3.住宿客欲以住宿券、信用卡、條碼支付、電子票證等等可替代貨幣之方法支付第15條的費用時,應事先於辦理前項登記時出示。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12條 住宿客可以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3點至隔日中午12點為止。但連續住宿時,除抵達日及出發日外,可全天使用。另外,即使已到可使用客房的下午3點,亦可能因客房整理等原因而不得不請您稍作等待。
2.本飯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得受理旅客於前項所定時間外使用客房。於此情形,將另行收取本飯店所定之追加費用。追加費用因房型及延長時間而異。惟因客滿等致無空房時,本飯店得不予受理。
3.如發生不得已的狀況時,第1項所載時間將可能會臨時進行調整。遇此情況時將會以適當方式進行通知。
(利用規則的遵守)
第13條 住宿客,在本飯店內,請服從飯店內的利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4條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請見客房內的宣傳手冊等,或公布於各個場所的資訊。
2.前項之時間有可能在必要或不得已的情況下臨時變更。如遇此情形,本飯店會以適當的方式告知。
(費用的支付)
第15條 住宿者需支付的住宿費用詳情,請參照另表第 1。
2.支付前項住宿費等時,應使用貨幣(僅限日元)或本飯店認可之住宿券、信用卡、條碼支付、電子票證等可替代貨幣的方式,並於住宿客出發時或本飯店請款時,於櫃檯支付。惟發生特殊情況時,不在此限。
3.本飯店為住宿客提供客室,準備可以使用後,住宿客任意未住宿的時候,也會向住宿客索要住宿費。
(本飯店的責任)
第16條 本飯店,住宿契約及和此相關的契約履行,或不履行等原因給住宿客帶來的損失,加以賠償。但是,不屬於本飯店的原因時,不予履行。
2.本飯店,對以防萬一火災等實行的對策,加入了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對已經簽約後的客室不能提供服務時的應對方法)
第17條 本飯店,對已經簽約後的客室不能提供服務時,經過住宿客的允許,盡量保持同一條件盡快聯係其他住宿設施。
2.本飯店,前項所述不能聯係到其他住宿設施時,向住宿客支付違約金相當的補償費,其補償費充當損害補償費。但是,關於不能提供客室事宜,不是本飯店的原因時不予補償。
(寄託物品等的處理方式)
第18條 1.關於住宿客寄放在櫃檯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若發生滅失、損壞等情況時,除屬於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失。但關於現金及貴重物品,若本飯店要求申報其種類及價額而住宿客未申報時,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飯店將以15萬日圓為限額賠償該損失。
2.關於住宿客帶到本飯店內且未寄放在櫃檯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滅失、損壞等情況時,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失。但關於住宿客未事先申報其種類及價額者,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飯店將以15萬日圓為限額賠償該損失。
(住宿客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第19條 住宿客的手提行李若於住宿前送達本飯店,僅限於送達前經本飯店同意時,本飯店將負責保管,並於住宿客在櫃檯辦理入住手續時交付。
2.住宿客於退房時,請求在退房後的一定期間內保管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時,僅在本飯店同意的情況下,才負責保管。但現金及貴重物品恕不予保管。
3.住宿客退房後,若顧客的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於本飯店,本飯店原則上將會等待失主的詢問聯絡,並請求其指示。未經失主聯繫或指示的物品,將於發現起經過30日後(飲食品、香菸、雜誌、破損的包款等則於發現的隔日)進行處理。此外,對於失主雖有聯絡、指示,但未在約定日期取回的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其保管期限為自聯絡、指示之日起90日。
4.在前3項情況下,關於住宿客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保管的飯店責任,在第1項、第2項的情況下,準用前條第1項的規定。在前項的情況下,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住宿客的責任)
第20條 住宿客故意或過失給該飯店造成損害時,其住宿客應對飯店進行損害賠償。
(Wi-Fi等網路的使用)
第21條 本飯店為方便住宿客,可能提供Wi-Fi等網路之使用服務。網路的使用應由住宿客自行承擔責任進行。本飯店並不保證網路速度、網路品質、安全性等。此外,本飯店可能因網路的維護、修理等原因,在無預先通知的情況下中斷、停止或限制提供網路。
(準據法)
第22條 關於本契約所引起之所有爭議,應於本飯店所在地之管轄日本法院,遵循日本法律進行解決。
(主要語言)
第23條 本條款雖然以日文和各種語言(英文、繁體中文)撰寫而成,如遇日文和各語言之間存在牴觸或差異時,則以日文版本為主。
(修改條款)
第24條 本飯店於下列情況,得透過在官方網站上公布修改後之內容及生效日期的方式進行本條款的修改。此外,必要時將會以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住宿顧客等人士。
(1)當修改內容符合住宿顧客一般權益時
(2)當修改內容不違反本條款涉及之交易目的,且評估修改的必要性、修改後內容的適切性及其他修改相關情況均屬合理時
附表1
住宿費用等詳細內容(與第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相關)
| 住宿客應支付的總額 | 詳細內容 | |
|---|---|---|
| 住宿費用 | ①基本住宿費(房費(或房費+早餐等餐飲費+其他住宿方案所附帶之各項追加費用)) ②服務費(①×13%) ③消費稅 ④住宿稅(依各地方自治體而定) |
|
| 餐飲費用 | ⑤餐飲費(不包含①所列之項目。) ⑥服務費(⑤×13%) ⑦消費稅 |
|
| 其他 | ⑧其他住宿所附帶之費用 ⑨消費稅 |
|
備註
1.附表2中預約確定時的住宿費用,是指上述「①基本住宿費」、「②服務費」及「③消費稅」之合計金額。
2.上述住宿稅及消費稅,在稅法及條例修改時,應依修改後的規定辦理。
3.住宿稅及消費稅適用外稅方式。
附表2
違約金(與第8條第2項相關) ※收到解除契約通知之日
契約申請人數 7名以內
| 未入住 | 當天 | 前一天 | 2天前~7天前 | 8天前~14天前 | 15天前~30天前30% |
|---|---|---|---|---|---|
| 100% | 100% | 1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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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契約申請人數8名以上)
| 未入住 | 當天 | 前一天 | 2天前~7天前 | 8天前~14天前 | 15天前~30天前30% |
|---|---|---|---|---|---|
| 100% | 100% | 100% | 100% | 5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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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違約金自收到住宿客解除契約通知之日起算。
2.%是指以附表第1所規定之預約確定時住宿費為基準所計算之比例。
3.違約金可能因預約通路或住宿方案而有所不同。詳細內容請參閱預約網站、旅行社的規定,或向飯店洽詢。
4.縮短契約天數時,不論縮短的天數為何,均收取1天(首日)的違約金。
住宿規則
為確保顧客的安全與舒適,並維持本飯店設施的公共性,JR東日本大都會大飯店 丸之內(HOTEL METROPOLITAN TOKYO MARUNOUCHI)依據住宿條款第13條制定以下住宿規則。若無法遵守本規則,本飯店將拒絕您繼續使用本飯店設施,敬請見諒。
1.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使用本飯店所管理之區域(包含客房、餐廳、健身房、會議室等,以下簡稱「本飯店各項設施」)之所有顧客。
2. 請遵守防火及防災相關規定
嚴禁在客房內使用供暖、烹飪用火具及自行攜帶之熨斗等物品。
本飯店全館禁菸。請僅於指定地點吸菸。此外,嚴禁任何可能引發火災之行為。
行動電源請於您能隨時確認其狀況之場所使用。特別是請勿於以下狀況下使用:
(1) 外出等無人在客房內時進行充電
(2) 在陽光直射處使用或充電
(3) 在床鋪、床單等易燃材質上使用或充電
(4) 使用出現破損、膨脹或過熱現象之行動電源
嚴禁其他任何可能引發火災之行為。
3. 請勿攜帶以下物品進入本飯店
(1) 動物、鳥類(寵物)。但輔助犬(導盲犬、導聾犬、肢體障礙補助犬)不在此限
(2) 散發嚴重異味之物品
(3) 火藥、揮發油等易燃或具爆炸性之物品
(4) 未經合法許可持有之槍砲刀劍類
嚴禁訂購或攜帶飯店外之外賣餐飲進入。
4. 嚴禁於飯店內從事賭博、妨害風化之行為,或做出干擾其他顧客之言語與行動。
5. 嚴禁邀請訪客進入客房,亦禁止未登記住宿之人員住宿。
6. 未成年者(未滿18歲)單獨住宿,未經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同意者,概不受理。
7. 請勿穿著睡衣、拖鞋等走出客房外。
8. 客房不得用於住宿以外之目的。此外,嚴禁將客房、大廳、餐廳等當作事務所、營業所、展示室,或作為商業影片拍攝場所等非住宿目的之使用。
9. 嚴禁在靠窗處擺放或陳列損及飯店外觀之物品。
10. 嚴禁於飯店內向其他顧客散發廣告宣傳物。
11. 寄放之衣物洗滌件及遺失物之保管,依據住宿條款第19條第3項規定辦理。
12. 本飯店無法代為保管美術品、古董等貴重物品。
13. 住宿期間之現金、貴重物品等,請使用客房內備有之保險箱妥善保管。
14. 館內各項設施及物品使用須知
(1) 嚴禁用於指定目的以外之用途
(2) 請勿帶出飯店外
(3) 請勿擅自移動至其他場所或進行加工
15. 如有以下情形,將於住宿費用之外另行收取費用:
(1) 發現本飯店館內之設施、物品有破損或盜竊情事時
(2) 因飲食導致之污損、嘔吐物、血液、排泄物等,致使本飯店須進行超出日常標準之特別清潔時
(3) 於本飯店指定吸菸區以外之場所吸菸者,將收取清潔費用及該客房無法銷售期間之住宿費用
16. 連續住宿時,客房清潔將於上午10:00至下午3:00之間進行。即使掛有「請勿打擾(Do Not Disturb)」等全天拒絕入室標示,自入住日起算,每至第3天,工作人員仍將進房進行安全檢查。
17. 為因應突發緊急狀況,請事先確認張貼於客房門內側之「避難路線圖」及各樓層之緊急出口。
18. 依據《藥品醫療器材等法》,本飯店依法不得向顧客提供藥品,敬請見諒。
19. 除緊急狀況或無可避免之情形外,嚴禁進入飯店員工專用區、逃生梯、屋頂及機械室等場所。
20. 拒絕使用及處置規定
如有以下情形,本飯店將轉眼立即拒絕您繼續使用本飯店設施。若認定情況惡劣,將諮詢警察、律師等相關機構並予以嚴正處置。此外,若發現可疑人士或物品,請立即通知飯店櫃檯:
(1) 對本飯店進行暴力、脅迫、恐嚇、威逼等不當要求及類似行為,或對員工進行顧客騷擾(Customer Harassment)時。
(2) 因心神喪失、藥物或過度飲酒導致無法確保自身安全,或經認定有可能對其他顧客造成危險、恐懼感或不安時。
(3) 於館內及客房內大聲喧嘩、高歌、騷鬧等致使他人產生厭惡感或造成困擾者,或有賭博及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時。
(4) 其他經本飯店認定為不當行為時。
21. 關於飯店內之採訪與拍攝(照片、影片、錄音等)
(1) 凡超出個人紀念留念範圍之拍攝,或出於採訪、商業目的等之拍攝、錄影、錄音,均須事先獲得本飯店許可。
(2) 無論目的或是否取得許諾,凡未經本飯店許可進行採訪、拍攝、公開,或有妨礙飯店營運及其他顧客使用、侵害權利(肖像權、智慧財產權等)、違反法令與公序良俗,以及其他經本飯店認定為不當之行為(包含有此虞者)時,本飯店得要求中止拍攝、離場、刪除貼文或撤回公開。
(3) 為保護其他顧客之個人隱私,請勿進行即時直播等實時傳播行為。
(4) 如欲對本飯店員工進行照片、影片拍攝或錄音,以及進行公開、發布、直播者,須事先獲得本飯店許可。
(5) 即使獲得本飯店許可,為保護隱私及肖像權,公開或發布時請注意避免其他顧客入鏡,並請進行模糊處理等適當處置。
(6) 對於因顧客之拍攝等行為所衍生之顧客間糾紛、資料毀損丟失,或因本飯店採取之措置(要求中止拍攝、離場等)所造成之損害,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飯店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7) 除本規則外,若本飯店另有訂定相關政策方針(包含本飯店另行提示或公告事項),顧客亦應一併遵守。
溫馨提醒與環保合作
本飯店致力於環境保護(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等相關措施,誠摯邀請您協助配合以下事項:
・客房內燈光無自動熄滅功能,外出時請隨手關燈。
・外出時請留意並適當調整空調溫度設定。
・連續住宿期間若不需要客房清潔服務,請告知工作人員。
・連續住宿進行清潔時,若有不需要補給之客房備品,請告知工作人員。
・單日住宿(住宿一晚)者,住宿期間不提供房間清潔服務。
・連續住宿者,每日清潔以一次為限(於上午10:00至下午3:00之間進行)。